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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细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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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细则(修订稿)
                               201095
为保障化工系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浙江大学关于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浙大党委发〔2007〕38号)、《浙江大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保〔2008〕1号)、《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保[2009]1号)、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大发保〔2010〕1号)、《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07〕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化工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建立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的基层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基层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制是保证安全工作得以良好运行的基础。为此,特设立化工系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为组长:任其龙;副组长:雷乐成、姚善泾、陈丰秋、尹金荣;成员:孙建中、杨国成、杨亦文、林建平、吴坚平、胡晓萍、胡激江、顾超华、施耀、朱耕宇、任皆利、黄灵仙。
第二条         化工系下属安全责任承担单位和个人及其职责归属
    化工系下属安全责任承担体系分三级:第一级为研究所和教学实验中心,安全责任承担者为各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第二级为实验室公用房实际使用权拥有者、学生教学实验中心各实验指导教师;安全责任承担者为实验室公用房安全责任人、教学实验安全责任人。第三级为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参加实验室工作和教学实验的学生(为直接安全责任人)。
研究所的安全责任人为各所所长、安全管理人为各所实验室主任;学生教学实验中心安全责任人为实验中心主任、安全管理人为实验中心管理员。研究所实验室公用房实际使用权拥有教师为安全责任人、学生教学实验中心各实验指导教师为教学实验安全责任人。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参加实验室工作和教学实验的学生为直接安全责任人。各级单位和实验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承担安全与卫生工作的责任
各研究所安全员的职责是协助研究所安全管理人进行具体研究所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化工系安全、环保教育制度的建立
鉴于化工系实验室具有高度潜在危险性的特性,和化工系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高流动性(研究生、参加毕业环节本科生一年进出一次,人数达到450-500人),为了更好地完成对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新加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特设立化工系安全、环保教育制度。
凡进入化工系实验室工作的新人必须经过校、系、所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在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获得上岗证。实验室工作人员需佩证上岗,以树立和强化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四条          化工系实验室安全、卫生检查监督机制的建立
在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化工系下属各单位进行每两周一次的实验室安全、卫生自查工作,并将自查结果汇总上报系办。系实验室秘书将根据汇总上报的结果,进行总结并将自查中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内容记入浙江大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记录本。
自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设备布置与运行安全状况、卫生、水电安全、冰箱与烘箱使用管理、危险品使用与保管、化学与生物废弃物(气、液、固态物)的处置、排污管理、气体钢瓶安全、放射性安全等。对于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各单位实验室必须及时进行整改,以保持实验室安全运行。
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化工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由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的全系范围的安全大检查,以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于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化工系办公室将向系属各单位发出安全通报和安全整改通知,系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
整改通知形式为1、口头(或电话)通知各级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2、化工系电子邮件(Email)实验室安全整改通知;3、化工系实验室安全整改通知书(书面);4、化工系实验室安全限时整改通知书(书面)。
除两周一次的实验室安全、卫生检查外,由实验室秘书进行不定期实验室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应注意防范之处,及时通过电话,Email形式向有关人员或全系各位教师进行安全隐患通报,切实做好以防为主,防消结合,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化工系实验室公用房安全、卫生责任制的建立
    根据第二条:化工系下属安全责任承担单位和个人及其职责归属,由系安全责任人与系下属各单位实验室公用房安全责任人(第二级:安全责任人)签订《化工系实验室(含办公室)公用房安全、卫生管理责任书》。(附件1)
第六条         化工系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细则
(一)实验仪器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
1.按照《浙江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07〕9号、《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管理办法》(浙大发保〔2006〕6号)的规定执行。并根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关管理文件的修订进行调整。
2.对于剧毒化学品、特定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和记录上述物品的使用情况,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为加强管理,对以上物品的领用建立登记制度。由于化工系实验室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和特定易制爆化学品的量较多,实验室可以使用一般铁箱加双锁进行储存。对于剧毒化学品,必须用保险柜存储。
对于剧毒化学品,领用人须按要求填写《浙江大学剧毒危险化学品专用领用单》一式三联(附件2),其中一联在化工系办公室存档备案。
对于特定易制爆化学品,领用人须按要求填写浙江大学特定易制爆化学品专用领用单》(一式叁联)(附件3),其中一联在化工系办公室存档备案。
对于易制毒化学试剂,领用人须按要求填写浙江大学易制毒化学品专用领用单》一式两联(附件4),其中一联在化工系办公室存档备案。
另外,化学品领用人员尚需填写《化工系剧毒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领用说明》电子文档(附件5)并将其发入下述邮箱 renjieli@zju.edu.cn(若发生人事变动,上述邮箱将作相应变更)。另外还需自建上述物品的使用记录,并填写《化工系剧毒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保存备查(附件6)。对于剧毒化学品和特定易制爆化学品还应填写《浙江大学剧毒化学品实验使用登记表》(附件7)和《浙江大学特定易制爆化学品实验使用登记表》(附件8),并将该对应表格与相应化学品一起放入储存。
实验室秘书会不定期检查上述物品的存储和使用记录情况,并将结果通报给各单位安全责任人。若出现违纪情况,情节严重者,由系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3.所有高压气体钢瓶必须有固定设施以防倾倒。危险性气体(氢气、各种氧化氮类、乙炔、乙烯、各种其他烃类气体、氨气、液化石油气、氯气、氟化氢、硅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的使用必须根据《化工系结合学科特点的特殊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通报。使用前,必须对实验管路、阀件、容器、反应装置等所有系统组件经过严格的气密性检测,以防泄漏。
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不得在阳光下暴晒,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通风。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严禁在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周围放置易燃物品或堆积杂物。
4.对于实验室所使用的各种特种设备,应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5.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化学物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设立“严禁烟火”的警示牌。配置必要的消防、冲淋、洗眼、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6.专用的化学药品存放室要安装防盗门窗,并保持通风。不同类别试剂应分类存放,尤其是氧化剂与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放。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走廊等公共区域不准存放、堆放化学品。
7.各实验室要加强对各类仪器设备的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并保留记录到相应设备报废。对于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于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8.各实验室要制订本实验室各类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加强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9.对于自制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由具备资质的设计人员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单位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10.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杜绝隐患,各实验室应设立物品管理台帐。
(二)化工系生物工程研究方向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
除应符合第一条“实验仪器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参照《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07〕10号)第五点第二条:“生物类实验安全管理”各小点相应要求执行。若相关文件发生变更,本规定也相应做出调整。
(三)辐射安全管理
化工系各实验室,凡涉及辐射物品的,均须按《浙江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07〕2号)文件要求执行。若相关文件发生变更,本规定也相应做出调整。
(四)用电安全管理
1.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2.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3.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4.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特殊情况下明火电炉的使用必须按《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管理办法》(浙大设发【2009】1号)要求执行。
5.在有电加热、电动搅拌、磁力搅拌及其他电动装置参与的化学反应及反应物后处理运行过程中、生物工程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设备、更不能无人值守。
6.实验室内不得使用电茶壶、热得快、油汀等类似家用大功率用电器。
(五)实验室废弃物排放管理
1. 化学实验废弃物是本系实验室重要安全隐患之所在。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不能让其自由扩散到自然环境中。各实验室必须结合安全、卫生值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废固的处理工作,做到及时清理实验废弃物。各相关实验室至少每星期清理废弃物两次(定期按规定移送化学废弃物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收集容器上必须粘贴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计的标签(可在物资中心领取),并逐条详细填写。化学废弃物须分类存放,定期移送,不得大量积聚。不要对自己不了解的化学废弃物进行合并(混合)操作。
2. 实验多余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分类包装、贴好标签后按化学废弃物要求移送。
3.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对大量排放氯化氢、硫化氢、二氧化硫等类气体的实验,必须安装废气吸收系统进行吸收处理。
4.要加强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对无机废水溶液,要做到达标排放。对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缸,然后汇集到废液池统一处理。严禁将有机类实验废弃物倒入自来水下水道或普通垃圾箱等处。
5.剧毒品和易制爆品及其废弃物的处置,由保卫处负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采购中心等部门配合完成。该类物品必须集中收缴、储存,并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在移送此类物品时,相关实验室必须同时提交《浙江大学剧毒化学品实验使用登记表》(附件7)和《浙江大学特定易制爆化学品实验使用登记表》(附件8)。
6.对实验中产生的生化固废,根据《浙江大学玉泉校区生化固废中转站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及时处置。
(六)烘箱与箱式电阻炉(马弗炉)等的安全管理
1.各实验室应严格按《浙江大学实验室烘箱、电阻炉等安全管理规定》(浙大设发【2007】6号)要求执行。注意:实验室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的正常使用年限为12年,到期后要求各实验室及时报废。对于需要过期使用此类设备的实验室,需按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能继续使用。
2.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等附近,并保持实验室通风。
3.含有大量有机溶剂的固体反应产物,不得放入烘箱内干燥,应采用真空干燥箱在较低温度下进行处理。
(七)冰箱(冰柜)的安全管理
1.各实验室应严格按《浙江大学实验室冰箱安全管理规定》(浙大设发【2007】5号)要求执行。注意:贮藏化学类试剂、易燃易爆物品的冰箱,正常使用年限为10年,到期后要求各实验室及时报废。对于需要过期使用此类设备的实验室,需按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能继续使用。
2.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杂物等堆放在冰箱(冰柜)等附近,并保持实验室通风。
3.对于无法实施防爆改造的冰箱,必须在冰箱门上粘贴“严禁易燃、易爆化学品入箱”的醒目标签。
4. 严格执行冰箱购置“承诺”制度。购买“机械温控型”冰箱用于贮藏普通物品的,需承诺今后不改变其用途。
(八)加强实验室内务管理
1.每个实验室房间须落实安全与卫生工作责任人,实验室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需统一制牌置于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2.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建立经常的清扫制度,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和摩托车。
3.实验室必须妥善保管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
4.实验室钥匙的配发、管理由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给他人使用。各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将所管辖的实验室公用房钥匙提供一把给本单位实验室主任进行集中管理,以备不测事件发生。
5.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睡觉过夜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6.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需根据《化工系“化学化工类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应规定为实验室工作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应急用品,以保障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7.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化工系实验室公用房安全、卫生值日登记制度,并详细填写《化工系实验室值日表》和《化工系研究生学习室值日表》(已配发专用登记本)。当值人为该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
当值人在全天实验结束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钢瓶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化学废弃物存放在规定位置。(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每星期至少清理两次,详情参见第六条(五)、实验室废弃物排放管理)。清除室内外的垃圾,严禁将化学废弃物丢弃在普通垃圾箱内。
8.各实验室公用房每月进行一次大扫除,对实验室普通垃圾和化学废弃物做一次彻底清理,以杜绝安全隐患。
系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每两周一次的系实验室安全、卫生检查,对各实验室公用房的安全、卫生状况做出评价,每年年终时进行褒奖。对工作落后、整改不力及其他重大问题者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处罚。
第七条 实验室如有盗窃、火灾、伤害等意外事故发生,应及时处置,保护好现场,并根据《化工系“化学化工类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相关人员。如有必要,还应配合保卫处及实验室处等上级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对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此细则实施而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等处分。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处理。
本细则共八条,由化学工程与生物工程学系负责解释。
 
附件1:《化工系实验室公用房安全、卫生管理责任书》.doc
附件2:《浙江大学剧毒危险化学品专用领用单》.doc (一式三联)
附件3:浙江大学特定易制爆化学品专用领用单》.doc(一式联)
附件4:浙江大学易制毒化学品专用领用单》.doc(一式两联)
附件5:《化工系剧毒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领用说明》.xls
附件6:《化工系剧毒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xls
附件7:《浙江大学剧毒化学品实验使用登记表》.doc
附件8:《浙江大学特定易制爆化学品实验使用登记表》.doc
 
化学工程与生物工程学系

                                      2010年9月5日